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2008]10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按规定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均须按其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2008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2008年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内容
(一)时间
2008年5月至11月。
(二)内容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中、初级会计人员的实际需要,2008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3.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4、
企业会计准则
5.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6.会计人员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
7.根据学员需求和办学特点确定的其它培训内容
三、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为了规范培训市场,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经对申报备案登记的培训单位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决定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等25个单位(见附件)作为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培训管理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四、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