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2008﹞10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现将2008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中央在京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相当于处级以上)。
二、继续教育内容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的特点和需求,2008年继续教育分类安排了16期不同内容的培训班,每期培训班开设3-5个专题讲座(具体课程和安排见附件1),学员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参加培训。
三、继续教育时间和地点
2008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从6月2日开始,到10月23日结束。分别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会培训中心、北京财经管理高级培训中心、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北京工商大学教育培训中心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十三陵北京石油培训中心、怀柔大雁楼电力培训中心、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国资委机械机关培训基地虎峪园林山庄承办。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高级会计人员持《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2)、2006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费及一寸免冠照片根据所选课程到有关地点报名。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单位统一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送发证机关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二)报名地点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