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第二十八条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三)诋毁其它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四)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五)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六)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七)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八)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九)以帐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十)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十一)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基金销售人员招聘、培训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向基金销售人员提供的统一宣传资料,应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并已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的基金产品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