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它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二)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
(三)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
(四)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基金销售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交所在机构建档保管,并依法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