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各基金销售机构:
为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并经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 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六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