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强化交通运输的公共服务,健全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产品。抓好行业文明建设,推进优质便民服务,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事务、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等,由部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提请部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部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法律、法规立法建议和草案,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适时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司局拟订的行政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司局的意见。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及港澳台事项,由部请示国务院。拟订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制定规章应符合法规制定的程序规定,部颁规章要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六、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送审稿,由部立法归口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由立法归口管理工作机构在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