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交办发[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已经2008年4月2日召开的交通运输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
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交通运输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交通运输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做好“三个服务”,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交通运输部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履行国务院赋予交通运输部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做到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五、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 部长、副部长、总工程师和司局长职责
六、交通运输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交通运输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七、部长负责签发交通运输部的命令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