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以一次性交纳的方式向甲方交付投标保证押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乙方以(银行电汇或支票倒存)支付方式,向本协议指定帐户交纳投标保证押金。
2、该投标保证押金期限为 (一年及一年以上整数年),保证押金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以保证押金实际到指定帐户日期为准)至 年 月 日止。
3、乙方提交投标保证押金后,甲方出具收款证明并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投标保证押金卡”。
持“投标保证押金卡”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开标或谈判、询价前向中心工作人员出示,其中:持5万元“投标保证押金卡”的供应商,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全部采购项目时均免交投标保证金;持1万元“投标保证押金卡”的供应商,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投标保证金为3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时免交投标保证金,高于3万元的项目仍按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交纳方式逐次交纳。
4、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出现项目文件规定的应当扣款、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时,甲方按照该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从押金中进行扣款,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补交。补交未完成之前,乙方不得参加甲方组织的其他采购项目。
如果投标保证押金被甲方依照采购文件规定扣减,乙方应当在参加甲方组织的下一个其他采购项目之前及时按照协议规定补足差额,否则,乙方不再享有免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必须按项目采购文件要求逐次交纳投标保证金。
5、在协议履行期满后,乙方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甲方退还投标保证押金,经甲方确认后办理无息退款手续,退款当日本协议即自行解除。
6、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0、甲方指定交纳投标保证押金账户:
开户单位名称: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开户行:招商银行金融街支行
账 号:866580138210001
汇款时务必注明汇款用途为“投标保证押金”。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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