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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中心不再接受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的银行信汇、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形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与投标保证金不得相互抵扣。

  第十五条 在项目质量保证期开始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提交截止至质量保证期满的银行保函替换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替换时,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出具银行保函,同时提供项目最终验收证明材料和退还保证金申请表,经中心履约管理部审核后,书面通知中心办公室向供应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未采用银行保函替换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向中心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提供中心原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或往来票据、最终验收证明材料和退还保证金申请表,经中心履约管理部审核后,书面通知中心办公室,由财务人员向供应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在中心规定的财务工作时间内办理保证金收取、退还手续。财务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午9:00至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原《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保证押金交纳协议
  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保证押金卡
  3、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退还保证申请表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保证押金交纳协议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乙方:

  为方便乙方参与由甲方组织的采购项目,简化办理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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