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如出现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扣除、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时,中心按照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从押金中进行扣款,不足部分由供应商补交。
第九条 未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时,必须在开标前以银行电汇或支票倒存的方式足额向采购文件指定账户汇入或存入投标保证金。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中心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的银行信汇、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 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时,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押金卡复印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未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银行电汇底单复印件或支票倒存底单复印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将认定投标无效。
第十一条 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开标、谈判时,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向采购评审部工作人员出示投标保证押金卡原件,未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向采购评审部工作人员出示银行电汇底单原件或支票倒存底单原件,否则,中心有权拒绝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供应商参加开标、谈判等采购活动。
开标或谈判工作开始后,采购评审部将按上述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名单交办公室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协议期满后愿意续签的,中心不再进行审核,双方可直接签订新的投标保证押金协议。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的供应商,应向中心提出退还投标保证押金的书面申请并填写退还保证金申请表,经中心采购评审部审核后无息退还。
未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在递交投标和谈判文件的同时递交退还保证金申请表,中心采购评审部在该采购项目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名单(附各供应商退还保证金申请表)送中心办公室,由中心财务人员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应按项目采购文件确定的数额逐次交纳,交纳方式为以银行电汇或支票倒存的方式汇入或存入采购文件指定帐户。中标(成交)供应商向中心办公室提供银行电汇或支票倒存底单复印件,中心办公室确认到帐后通知履约管理部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