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采发〔2008〕4号)
各部室: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08年4月21日中心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现印发中心各部室,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保证金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维护集中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包括投标(谈判、询价)保证金(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由本项目采购文件确定。
第四条 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可以采取交纳一定期限的投标保证押金,或参加采购项目时逐次交纳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只实行在采购项目签约时逐次交纳的方式。
第五条 选择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近三年资产负债报表等证明材料,由采购组织部审核通过后与中心签订投标保证押金协议,按规定交款并取得投标保证押金卡。
第六条 投标保证押金按金额分为两档,第一档为5万元,第二档为1万元。
交纳第一档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所有采购项目时均免交投标保证金。
交纳第二档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投标保证金为3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时免交投标保证金,高于3万元的项目仍按项目逐次交纳。
第七条 投标保证押金的期限由供应商与中心签订协议时确定,但最短时间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