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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备忘录》,商务部将选择若干地方公共机构,协助经济合作局做好赴韩劳务人员行前教育等有关工作。

  鉴于目前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实际情况,商务部将按照“积极稳妥、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在以往有一定对韩研修生合作经验、且按统计2006年底前在韩人数超过1500人的吉林省、山东省、辽宁省、天津市、黑龙江省、河南省中,根据综合评分及实地考察的结果,先优选3-5个地方公共机构进行试点,以后再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放开,并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地方公共机构的推选应充分考虑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有利于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请责成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做好组织推选地方公共机构工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在推选地方公共机构过程中,要有明确的办法和流程,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申请材料最迟于2008年5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合作司)。

  三、关于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为防止一些企业、中介和个人以输韩劳务为名,违规违法组织各类招收和培训活动,收取费用,损害公众利益,请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保证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材料

商务部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材料

  一、基本条件和要求
  1、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已牵头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机制,具备处理和解决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能力,相关应急组织机构完整,制度措施完备,应急处置能力强;
  2、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底前有对韩劳务合作业绩且在韩人数超过1500人,有关数据以商务部统计数据为准;上述省(区、市)包括吉林省、山东省、辽宁省、天津市、黑龙江省和河南省。
  3、有用于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和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相应财政投入;
  4、推选的地方公共机构须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拨款50%以上,不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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