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
(署法发[2002]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420号,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海关、地方外经贸部门认为执行时间紧张,担心因来不及办理有关手续而影响加工贸易出口。为积极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同时考虑有关档案执行中的衔接,经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研究,现对《通知》第三、四、五条中对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 对1998年1月1日前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企业申请解除监管 时,可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检验检疫证书,海关按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对1998年1月1日(含)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仍按《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