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8年第5号)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制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质检总局局长 李长江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