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请进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招标。
第六条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订货合同;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进口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还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强制执行标准的规定;
(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大气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