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十六、本宗地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宗地范围内的住房建筑总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住房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 套,单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下的 套。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十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建下列公共设施,并在建成后移交给政府:
1. ;
2. ;
3. 。
十八、本建设项目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九、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检查核验。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本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十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三、本决定书未尽事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作为本决定书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