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八年四月三日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