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4月下旬,各地、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中期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地方和部门自查。5-6月,各地、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自查工作要在6月底完成,并将自查报告报全国普法办公室。个别地方和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展自查的,需报请全国普法办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自查时间。
(三)组织抽查。7-8月上旬,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地方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赴部分地方和部门进行抽查。每个检查组原则上抽查两个省(市、区)或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专题研究部署中期检查工作。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检查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推动工作。要通过检查,真实全面了解"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认真督促改进。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不影响基层的正常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媒体开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专栏,集中宣传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及时汇报,表彰先进。中期督导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总结推广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将适时分类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附件: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中宣部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关于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现就开展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提出如下指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