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司发通〔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自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关于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五五"普法进展顺利,取得显著成效。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关于"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的要求,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决定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检查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二)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协调配合。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与部门沟通协调,发挥部门的积极性,互相配合,避免重复检查。
(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方式。
三、主要内容
中期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