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地方还贷准备金管理的意见
(财金[2006]3号 2006年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立外国政府贷款的偿还责任约束机制,健全和完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地方的工作实际,现对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地方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还贷准备金设立的目的和范围
为了保证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有效防范因少数贷款项目出现问题而造成对地方财政平衡的冲击,促进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借用外国政府贷款规模、期限及结构等情况建立还贷准备金。
还贷准备金是指地方财政部门为确保对外按期偿还外国政府贷款本息而负责筹集、运用的专项储备资金。
还贷准备金的建立和覆盖范围仅限于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偿还或者担保偿还的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
二、还贷准备金的来源、规模
还贷准备金可以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的项目单位提前偿还资金;
(三)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项目单位的承受能力,各地财政部门每年对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第一、二类项目单位收取的适当比例的还贷准备金;
(四)还贷准备金的使用费;
(五)其他来源。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在自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使还贷准备金达到适当规模。
还贷准备金中的各种资金来源所占比例及币种结构可以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
三、还贷准备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