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 - X XXXXX
(1) (2) (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第三位“X”为区、市(县)的英文字母代号。设区市的代号以及区、市(县)的代号,由各省(区)自行确定。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区、市(县)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苏AB-T00001
表示:江苏A市B县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
│ 类别 │ 塔式起重机 │ 施工升降机 │ 物料提升机 │ 其他 │
│ │ │ (不含物料提升机) │ │ 起重机械 │
├────┼───────┼────────────┼────────┼───────┤
│ 代号 │ T │ S │ W │ 由各地自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