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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略)

  附件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附件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
  (1)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示例:鲁A012008000001
  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3、工种类别代码表A

┌───┬───────────────────┬────────────────┐
│序号 │工种类别               │代码              │
├───┼───────────────────┼────────────────┤
│1   │建筑电工               │01               │
├───┼───────────────────┼────────────────┤
│2   │建筑架子工              │02               │
├───┼───────────────────┼────────────────┤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03               │
├───┼───────────────────┼────────────────┤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04               │
├───┼───────────────────┼────────────────┤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05               │
├───┼───────────────────┼────────────────┤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06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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