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略)
附件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附件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
(1)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示例:鲁A012008000001
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3、工种类别代码表A
┌───┬───────────────────┬────────────────┐
│序号 │工种类别 │代码 │
├───┼───────────────────┼────────────────┤
│1 │建筑电工 │01 │
├───┼───────────────────┼────────────────┤
│2 │建筑架子工 │02 │
├───┼───────────────────┼────────────────┤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03 │
├───┼───────────────────┼────────────────┤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04 │
├───┼───────────────────┼────────────────┤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05 │
├───┼───────────────────┼────────────────┤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06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