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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的通知


  (六)本次抽检结果仅做决策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五、时间安排

  (一)本次水产苗种抽检于2008年4月至6月进行,全部检测工作于6月底完成。具体抽检时间由各质检机构与各省渔业主管部门商定。

  (二)各质检中心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抽查结果及总结报告、结果汇总表等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进行汇总。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于7月1日前将汇总结果报我部渔业局。

  抽检过程中有关组织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联系,有关技术问题请直接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联系。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联系人:郭云峰

  联系电话:(010)64192927、64192995(传真)

  电子邮件:Fishmarket@agri.gov.cn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联系人:马兵

  联系电话:(010)686732898(兼传真)

  电子邮件:skyzbb@vip.sina.com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水产苗种药残抽检任务分配表

┌─────┬────┬────────────────┬──────────────┐
│  省市  │ 数量 │      抽检品种      │     抽检单位     │
├─────┼────┼────────────────┼──────────────┤
│  辽宁  │  10  │对虾、河蟹、海参等       │国家水产品监督检验中心   │
├─────┼────┼────────────────┤              │
│  广东  │  15  │对虾、罗非鱼、草鱼、鲍鱼等   │              │
├─────┼────┼────────────────┤              │
│  湖南  │  15  │草鱼、鳜鱼等          │              │
├─────┼────┼────────────────┼──────────────┤
│  江苏  │  15  │斑点叉尾鮰、河蟹等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
├─────┼────┼────────────────┤中心(上海)        │
│  江西  │  15  │斑点叉尾鮰、鲤鱼、鲈鱼等    │              │
├─────┼────┼────────────────┤              │
│  河南  │  10  │鲤鱼、草鱼等          │              │
├─────┼────┼────────────────┼──────────────┤
│  福建  │  15  │对虾、大黄鱼、鲍鱼等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
│  湖北  │  15  │斑点叉尾鮰、草鱼等       │              │
├─────┼────┼────────────────┤              │
│  四川  │  10  │斑点叉尾鮰、草鱼、鲈鱼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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