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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的通知
(农办渔(2008)17号)


  为落实《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控制,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局决定于今年5月至6月对辽宁等9个省份开展水产苗种药残专项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省份

  辽宁、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省等9个省份。

  二、品种及检测指标

  (一)抽检品种:对虾、大黄鱼、斑点叉尾鮰、罗非鱼、鲈鱼、鳜鱼、河蟹、鲤鱼、草鱼、海参、鲍鱼等11个品种的苗种。

  (二)检测项目:罗非鱼检测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和甲基睾酮,其它品种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

  三、抽检数量和检测单位

  每个省份抽检样本总量为10个~15个,由国家水产品监督检验中心等3家单位开展检测。具体抽检范围见附件1。

  四、抽查要求

  (一)各被抽查省份渔业主管部门应提前准备苗种生产企业名单,并与执行抽检任务的质检中心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被抽样单位。选取的抽样单位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苗种生产状况。

  (二)凡被确定的被检单位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由我部公告。抽样前,抽样人员应查验苗种生产单位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抽样时应完整填写抽样单(见附件2)。

  (三)本次水产苗种抽样费用为每个样品1000元,由质检中心直接拨付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后者应按抽检的苗种产品价值支付给被抽检单位。

  (四)各质检机构需按附件3和4的要求进行抽样、编号、样品处理、检测和判定检测结果。

  (五)各质检中心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并填写检测结果汇总表。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的水产苗种品种、样品数量、监测地点分布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建议。监测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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