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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生产林木良种的,还应当包括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生产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包括基因名称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
  生产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包括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见附表1)。
  第六条 林木种子经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来源:树种(品种)、产地、调入时间、调入价格、数量;外地调入林木种子,应当将购销合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标签、质量检验证书和检疫证书原件存档;
  (二)林木种子加工情况:精选时间、技术措施及责任人;
  (三)林木种子贮藏情况:种子入库、出库时间和数量;
  (四)林木种子包装、运输情况:林木种子包装材料、调运的起始时间、运输工具、运输环境等;
  (五)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情况:入库、出库和贮藏期间种子质量情况,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
  (六)林木种子销售情况:树种(品种)、时间、数量、质量(种子的净度、含水量、发芽率,苗木的苗高、地径)、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销售去向,并将销售合同原件存档;
  (七)需要归档的其他相关材料。
  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包括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林木种子经营者应当填写《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见附表2)。
  第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丢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补齐原有内容。
  第八条 林木种子种植材料(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5年。
  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不再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生产、经营档案上交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保存。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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