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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5号)


局机关各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7日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局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提高机关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医药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实现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局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行使职权,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外事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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