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6年10月11日 [2006]民四他字第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53号《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云浮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函》是否构成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应由你院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的背景情况、《承诺函》的内容以及查明的其他事实情况作出认定;
在对外担保的案件中,我国境内公民个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条规定之情况,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我国境内公民赖斌、陈兢向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提供的担保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应由你院依法审查。
此复。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报告
(2006年5月10日 [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5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云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云浮市政府)、云浮市能源交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总公司)、赖斌、陈兢、刘杰光、吴尚国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香港交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就政府《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的问题有不同意见,特向钧院请示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995年5月16日,云浮市政府向香港交行出具一份《承诺函》,称:“港云公司是我云浮市政府之驻港公司,为进一步发展该公司之对外贸易业务,该公司特向贵行申请一般信用证、信托提货、背对背信用证及透支额度(银行便利共伍仟万港元)。上述申请授信额度业经我市政府批准同意,请贵行根据该公司的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给予支持。我市政府愿意督促该驻港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贵行的贷款本息情况,我市政府将负责解决,不使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