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和财务有限公司与丰业财务有限公司、丰业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和财务有限公司与丰业财务有限公司、丰业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6年9月14日 [2006]民四他字第1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鲁民四初字第4号“关于建和财务有限公司与丰业财务有限公司、丰业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丰业财务有限公司清盘引起的法律后果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在公司清盘时应中止诉讼,且本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明外国当事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进入清算程序的,应通知外国当事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参加诉讼。”故本案不应中止诉讼。同意你院对该问题的请示意见。
  二、关于建和财务有限公司与丰业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为涉港案件,应参照适用关于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案担保合同纠纷准据法的关键是确认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有效,则应依约定适用我国内地的法律作为解决担保合同纠纷的准据法;如果该条款无效,则应审查当事人在《合营权益抵押契约》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有效按其约定,无效则应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的准据法。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本案目前确定《补充协议》中法律适用条款效力的核心问题是审查温汝成是否有权代表丰业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该《补充协议》,即对温汝成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能力作出准确认定。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一般应该根据其本国法作出认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参照上述规定,你院应首先查清温汝成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在哪里进行的,即查清《补充协议》的签订地。如果《补充协议》是在香港签订,且温汝成为香港居民,则应适用香港法律对温汝成是否有权签订《补充协议》作出认定;如果《补充协议》是在我国内地签订,则应适用我国内地相关的法律对温汝成是否有权签订《补充协议》作出认定。你院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根据上述原则,依法对温汝成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