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比较好理解,即在民法的委托或者承揽关系下创作的作品。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定做方与受托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关系。
二、关于本案诉争作品的性质 根据你院提供的案情及以上对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本案诉争的作品,属于委托关系下创作的作品,因为该作品的创作事实符合委托作品的要件,不属于法人作品。此外,实践中摄影作品属于法人作品的例子也很少见。
三、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著作权法第
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从你院提供的案情看,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形式的合同,也未就本案诉争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过明确约定。因此,应认为本案诉争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告所有。
但是,委托作品也说明双方本是合同关系,况且,原告不经被告的许可,是不能拍摄到本案诉争的作品的,被告还为原告负担了胶卷和冲洗费用,并支付过一定数额的劳务费等。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出发,原、被告都不得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被告尽管不享有本案诉争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从其支付过胶卷费和劳务费等事实来看,被告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被告享有的权利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如果被告出版本案诉争的作品同被告宣传其制作的电视节目有直接的联系,则应推定被告有权利这样做,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
四、关于赔偿额的计算 计算赔偿额时,仍应适用我国民法的一般赔偿原则,即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在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况下,其实际损失应推定为正常情况下权利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应得的报酬。
对于侵权之诉,由于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使其丧失本应得到的正常报酬,因此,在计算赔偿额时,除考虑其正常情况下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应得的报酬外,还应考虑案件的侵权性质,赔偿额的确定应适当高于违约之诉的赔偿,否则侵权和不侵权在后果上没有区别。
对于违约之诉,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赔偿额按照原告应得报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