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某儿童歌曲标题著作权纠纷给××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权司[1999]第39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某儿童歌曲标题一词是否构成该歌曲的重要内容?
本案诉争的儿童歌曲共有两段十二句,每段又分为主歌、副歌。主歌三句,副歌只有两句,而其中一句由本曲的标题构成。因此,本曲的标题构成歌曲的重要内容。
二、本曲的标题构成歌曲的重要内容,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尽管本曲的标题构成该儿童歌曲的重要内容,但是,并不表明,凡构成歌曲重要内容的,就一定受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作者的独立创作。这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运用到不同类型的作品时,表现的形式则由于作品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对文字作品的保护就不同于对美术作品的保护,也不同于对音乐作品的保护。就是在文字作品当中,对小说的保护也不同于对诗歌的保护。以小说和诗歌的对比为例,一般来说,小说中的某个句子可能仅仅是一句普通的日常对话,虽然这一句普通对话式的句子也表现了作者的思想,但是得不到著作权保护,因为这种日常式的对话虽然也反映了作者的思想,但是不具备作者独立创作的特点,也不是作者创作整部小说的思想的实质部分。只有当句子与句子之间的关联能够反映出作者所要表达的全部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并且能够反映作者独创的特点时,才能够得到著作权保护。诗歌则是另一种情况。由于诗歌的构成通常比较简练,特别是古体诗词,常常只有几十字,几个句子。如果每个句子都有独到之处,那么这些句子都可以单独受著作权保护。当然,并不是说,只要是诗歌,著作权就保护到每个句子。单独的诗歌句子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仍取决于其是否以独特的方式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但是,总地来看,诗歌的句子受保护的机会远大于小说的句子。由此可见,将保护诗歌的具体形式用到保护小说上,则有可能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也纳入保护范围;反过来,如果将保护小说的具体形式适用于诗歌,则有可能大大缩小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