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披露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评论。
二、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38249099。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和国内销售产品在物理化学特征、最终用途、可替代性和竞争性等方面没有实质不同。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经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
公司主张复审调查期内英国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与同期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完全相同,型号也无变化。经审查与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英国国内销售情况。复审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渠道进行了审查。复审调查期内,公司所有内销都是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并不存在关联销售。
公司答卷表明,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的一种重要原材料部分采购自关联公司。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该原材料购买价格进行了审查。经比较,这部分关联采购价格较非关联采购价格明显较低。公司在核查期间对此问题进行了口头解释和说明。调查机关在香港贸易公司核查时,公司又出示了某行业杂志关于不同市场价格的统计,但是公司主张由于涉及到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问题,并未向调查机关提交纸质文本。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核查期间提出的口头解释和相关材料未能证明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原材料购买价格没有受到该关联关系的影响。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加权平均的非关联采购价格替代该部分关联采购价格,并据此对所有型号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整。
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的分摊基础和方法进行了核查,决定接受公司主张的费用分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