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审申请
2007年2月15日,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公司主张在申请提交前12个月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到第
十条的要求。
2007年4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适用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四)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按照《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相关利害关系方分别就申请书和答卷的公开文本提交了评论意见。公司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公开文本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英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原申请人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意见和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机会。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五)问卷调查
2007年4月25日、11月13日,调查机关向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回收了答卷和补充问卷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小组,于2008年1月28日-2月4日对申请人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及其香港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