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8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
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做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其中,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