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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与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展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3月24日被执行人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05年4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民四仲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申请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2004]西仲裁字第269号仲裁裁决之请求。
  2005年6月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2005]武执字第00043-1号民事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被驳回。且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又未提供新的证据,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为由,裁定驳回百营武汉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并以[2005]武执字第00043-3号民事裁定书对财产保全中的百营中国公司拥有的百营武汉公司股权50%的部分解除查封措施,对另外50%股权中价值人民币3587267.2元部分予以继续查封。
  四、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查意见
  2005年10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百营中国公司、百营武汉公司的申诉材料。我院立案庭下发[2005]鄂民立交函字第062号和[2005]鄂民立交函字第033号函,以申诉人百营中国公司、百营武汉公司认为约定“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而作出仲裁裁决的是“西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裁决超出范围为由要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回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研究认为该案属涉外仲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进行审查。为此形成两种意见:一是百营武汉公司虽然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仲裁协议,在仲裁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选定仲裁员,参加答辩,不对仲裁程序提出异议,其现在提出的不予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是认为西安嘉侨公司与百营武汉公司无合同关系,更无仲裁协议,西安仲裁委员会依西安嘉侨公司的申请在仲裁程序中追加百营武汉公司为被申请人无法律依据,百营武汉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成立。
  2005年11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1.西安仲裁委员会把西安嘉侨公司和百营武汉公司作为仲裁当事人进行仲裁于法无据。西安嘉侨公司与百营武汉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无业务发生,无纠纷存在,不能进行仲裁。2.撤销原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 18号)的规定,书面报请我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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