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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与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展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248号新城国际B座9层。
  法定代表人:牟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百营地产(中国)有限公司,又称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英属处女岛;办公所在地香港德辅道中141号中保集团大厦9楼901-5室。
  法定代表人:施展望,董事长。
  被执行人: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961-991号。
  法定代表人:施展望,董事长。
  被执行人:施展望,住所地香港南湾道61号华景园第一座25/FB。
  二、仲裁裁决情况
  2004年5月31日申请人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与百营物业(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百营中国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12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以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嘉侨公司)为申请人,百营中国公司、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营武汉公司)、施展望为被申请人,作出[2004]西仲裁字第26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二、被申请人施展望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百营中国公司50%股权至申请人名下的相关手续;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有关百营武汉公司50%股权转让及变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至申请人名下的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四、如被申请人未能在本裁决生效10日内办理上述裁决内容的相关变更手续,由申请人负责办理的股权、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合法有效;五、申请人投入的4484084元人民币,申请人承担896816.8元,被申请人百营中国公司承担3587267.2元;六、被申请人施展望对上述第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五项所述金额,被申请人百营中国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给申请人。该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05年1月12日向我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在百营武汉公司及百营中国公司驻武汉代表处的办公所在地和施工现场张贴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三被执行人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2005年1月28日,三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与对方协商;同时将递交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撤销裁决申请收回。申请执行人要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外资办发出股权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年2月2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决定:先向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又称武汉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再向工商部门下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年2月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送达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5年2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百营武汉公司请求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书。2005年3月8日,武汉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批复同意西安嘉侨公司拥有百营中国公司在百营武汉公司中5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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