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与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展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6年5月25日 [2006]民四他字第1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6] 72号“关于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与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展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当事人之一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英属处女岛,因此,本案在主体方面存在涉外因素,案涉裁决属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应当依据有关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从本案程序方面来看,西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作出后,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等三被申请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05年4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西民四仲字第35号裁定驳回了上述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我院法发[2005] 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内容的精神,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裁定为根据,以[2005]武执字第00043-1号裁定驳回相关被执行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
从仲裁裁决本身来看,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展望虽然与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但其在被通知参加仲裁后,即选定了仲裁员,提出了答辩意见,积极参加仲裁,该行为表明其认可了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有权对本案作出裁决。
本案应当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执字第00043-1号裁定的相关内容,有关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执行。
此复。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与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展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6年2月28日 鄂高法[2006]7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与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展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我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于2005年11月28日以武中法[2005]381号文报请我院对该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予以审查。本案现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倾向于同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现将该案报请贵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