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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谢伏瞻  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澜明  中央编办副主任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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