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报检批次的进口供奥运食品,使用地为不同省(市)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后续监管工作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检验检疫信息通报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
对进口供奥运食品,应实施批批检验检疫。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收货人和(或)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收货人和代理人不得从事供奥运食品进口。
第五条 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收货人和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订货合同之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时须提供奥组委委托或授权其进口供奥运食品的证明文件,并提供进口供奥运食品的种类、数量、国外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包装、发货日期、到达口岸日期、发货人、运输方式、存放和使用地点等有关信息。
第六条 进口供奥运食品需要检疫审批的,还应事先向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审批手续。进口供奥运食品的审批申请由收货人办理。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指定口岸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以下原则办理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检疫审批:
对国家禁止入境的相关产品,不予受理;
对已获得中国检验检疫准入资格的国家/地区的相关产品,予以批准。
第七条 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收货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奥运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并要求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书或证明,证明进口供奥运食品是安全的。
进口供奥运食品应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口。
第八条 进口供奥运食品进口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供第七条所述证明、奥组委认可或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无禁用兴奋剂及违禁药物)、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进口供奥运食品符合奥运食品的要求)、《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认真核查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货证是否一致,包装是否完好,运输过程中有无被拆封等,确保货证相符,且保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