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40号)
关于发布《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确保进口供北京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食品质量安全,做好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奥运会(含残奥会)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供奥运食品的安全,以“安全、快速、便捷”为原则,以安全监管、便利通关为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奥运会检验检疫合作备忘录》、《北京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检验检疫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口供奥运食品是指经北京奥组委或京外协办城市(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赛区办(以下均简称奥组委)委托或授权有关单位进口的专供奥运会使用的食品,不包括代表团和参赛团队自带奥运食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进口供奥运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场所存放等管理制度。
指定口岸是指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深圳等口岸作为进口供奥运食品的专门口岸。
指定场所是指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奥组委提供的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清单、使用地点确定的专门用于存放奥运食品的场所。
指定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供奥运食品入境口岸和使用地属于异地的,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