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通知

  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运输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本单位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及时予以更正。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抄录。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