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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通知

  (一)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二)政府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交通运输行政办事大厅、服务中心、公共查阅室,以及场站、船闸、码头、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场所的便民卡、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公开方式;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服务电话,受理有关业务信息咨询和投诉,公开有关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获取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编制、公布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请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代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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