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各内设部门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保密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督促本单位各内设部门维护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七)组织编制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组织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九)指导、监督下级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其他与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八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布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交通运输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交通运输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
(五)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七)交通运输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八)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情况;
(九)重大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十)交通运输统计信息;
(十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