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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


  二、深刻领会肖扬院长重要批示精神,大力提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职能作用的认识。

  肖扬院长的批示从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角度深刻揭示了律师和法官的内在联系并从正反两方面阐明了处理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依法支持和保障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既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诉讼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要从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来看待律师的地位;要充分认识到,在诉讼活动中正确发挥律师的作用,无论是审理复杂、疑难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还是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亦或促进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都有利于促进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律师法和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

  (一)在诉讼活动,特别是庭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与举证、质证、辩论、提问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二)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的权利。

  (三)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准确反映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的主要观点;律师的辩护词和代理意见应当按照规定归档入卷。

  (四)要创造条件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印、复制案件材料提供必要的方便。

  (五)根据案件情况开庭前给予律师合理的准备时间。

  (六)对于律师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的,不得推诿、拒绝。

  (七)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

  (八)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审查公民代理人的资格,规范公民代理案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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