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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每月月末前,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通过网站发布次月负荷预测信息、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
  第三十条 每月月末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发布次月电网结构情况(主要输电断面的输送能力、电网阻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每月月末前,发电企业通过网站提供次月热电机组预计供热量、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预计资源量;主要水电厂通过网站发布下月来水情况预测。
  第三十二条 每日16:00前,电力调度机构将次日机组发电计划曲线、有关设备检修计划下达相应发电厂,同时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发布次日96点全网电力负荷预测曲线、机组发电组合方案。
  第三十三条 每日9:00前,各发电企业应向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次日节能发电调度所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次日机组发电最大、最小可调出力;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及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水电厂的来水和发电出力预测;核能发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燃煤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次日的供热量、供热相应的发电出力曲线;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次日的可利用资源量、相应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火电厂当日燃料存量和后续一周燃料预计来量;设备检修计划及机组运行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每年9月20日前,发电企业以文件的形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已并网运行发电机组节能发电调度所需参数的实测值和下年度计划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节能发电调度所需参数的设计值。
  提供的参数须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或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核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电机组的类别;机组可调出力区间;火电机组供电煤耗;火电机组供电煤耗曲线和煤耗微增曲线;热电联产机组批复的热电比;火电机组启停能耗;水电厂各时期的水库水位限制和水库特性的变化;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水电机组的效率曲线和耗水率曲线;机组的开停机时间、停启最小间隔时间、升降负荷速度及机组其它安全运行参数;机组的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等环保指标;新机组投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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