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200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从4月下旬到7月底,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各项隐患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治理隐患;加大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除险加固工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和重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督查。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场所;督查的地区数量,原则上省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县(区),县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乡(镇);督查的企业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