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情况重新修订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意见,并作出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报告或意见的首页就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出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就重组报告书、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意见的补充或修改内容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是否如实披露、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是否实现等)。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前款所述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前款所述内容涉及的法律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应当标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字样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标题,侧面应当标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字样。申请文件的扉页应当附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的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当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
附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
1-1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1-2 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1-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1-4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部分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2-1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及相关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