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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2.根据本准则的要求依据交易完成后的资产、业务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简要备考利润表、最近一年年末的简要备考资产负债表。

  3.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出具的上市公司或相关资产盈利预测的主要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十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拟采取的具体解决或规范措施。

  (十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四)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因本次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十五)上市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发生资产交易的,应当说明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十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十七)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十八)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十九)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等专业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以及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二十)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的显著位置载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相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报告书中除包括前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前条规定的“交易标的”部分后,加入第(七)部分“发行股份情况”,其以下各部分依次顺延。在“发行股份情况”部分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以及按照《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计算的董事会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出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

  3.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4.特定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或交易限制,股东关于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5.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和其他重要经济指标的对照表。

  6.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说明本次发行股份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在前条规定的“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在前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部分,披露董事会结合股份发行价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以及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等对股份发行定价合理性所作的分析。

  第十二条 编制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是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重组报告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报告书摘要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准则第十条第(一)至(六)、(十一)部分的内容。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包括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一)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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