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复。
2006年3月7日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EA公司”和“RT公司”
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
(2005年12月7日 京高法[2005]3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EXPERT ASSBTS LIMITED(以下简称EA公司)和RESISTORTECHNOLOGY LIMITED(以下简称RT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一案,二中院审查后,拟裁定驳回EA公司和RT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京高法[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的申请。经请示我院,我院认为应当支持EA公司和RT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的申请。现将该案情况报告如下:
一、简要案情
仲裁申请人EA公司和RT公司于2003年8月11日依2003年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源公司)依照2003年合资合同,对EA公司和BT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放弃优先收购权,并配合完成全部转让手续等。
江苏华源公司提出反请求认为由于EA公司没有增资到位,97年股权重组协议应予终止执行,EA公司的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应被依法作相应的扣减,请求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认双方的股权比例。
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EA公司和BT公司的部分仲裁请求,认为:本案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条款是一合法有效条款,江苏华源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后配合EA公司、RT公司完成有关转让的报批手续。
仲裁庭亦支持了江苏华源公司提出的部分仲裁反请求;裁决确认EA公司未增资到位、其股权比例作相应扣减,依据实际出资情况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股权比例。
EA公司、RT公司于2004年9月27日以[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书》第四项裁决内容无仲裁条款、超裁、违背仲裁程序、仲裁庭对行政机关已经变更的行为进行事实认定为由,向二中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第四项的申请,裁决书第四项即仲裁庭受理的江苏华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反请求内容。
二、北京市二中院意见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仲裁裁决并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故拟裁定驳回EA公司和RT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第四项的申请。其理由为双方争议的内容均是2003年合资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合资合同中关于股东股权比例的规定来源于97股份重组协议,仲裁庭将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并认定该协议因事实上未生效而不予执行,并未超出仲裁审理范围。其主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