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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三、整治进度安排

  整治行动的时间为2008年4月10日至10月31日。各地根据电脉冲渔具的制造、销售和电脉冲生产作业的规律,自行确定重点整治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0日至6月30日)

  1、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制造、销售、使用电脉冲捕捞渔具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下称《通告》)。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让广大渔民了解电脉冲作业的危害性,从而自觉放弃或抵制电脉冲作业,做到守法生产,为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各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制造、销售和使用电脉冲渔具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在宣传发动阶段,各地要继续开展对制造、销售、使用电脉冲渔具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但在此阶段查获违反使用电脉冲渔具作业的渔船可不与柴油补贴政策挂钩。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

  1、港口执法检查。对港口停泊的拖虾渔船进行全面检查,港口检查工作由港口所在地的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为主实施,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督查。

  2、海上执法检查。组织渔政执法力量开展海上执法检查,以拖虾渔船为重点对象,以拖虾作业习惯海域为重点海域,以拖虾开捕后为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或交叉执法行动,查处使用电脉冲渔具。东海区局和各省(市)都要组织本辖区的渔业行政执法力量开展 2次以上的海上联合执法行动,地(市)、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除配合、参与海区局和省级联合执法行动外,还要有针对性地独立开展海上执法行动。

  3、电脉冲渔具制造、销售执法检查。各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电脉冲渔具制造、销售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所有没收的电脉冲渔具,由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集中存放,并适时公开销毁处理。

  (三)总结

  各地要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 2008年1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及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拖虾渔船的管理,探索建立查处电脉冲渔具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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