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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渔发[2008]9号)


  近年来,沿海部分地区拖虾作业生产者违反《渔业法》规定,使用电脉冲渔具从事捕捞作业的现象日益严重,对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在东海区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下称“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行动目的

  通过整治行动,集中打击制造(组装)、销售、使用电脉冲渔具的违法行为,维护渔具生产和销售市场秩序,禁止使用电脉冲渔具进行捕捞作业,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方式及要求

  (一)整治行动由农业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整体部署,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下称“东海区局”)负责组织实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省(市)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联合开展整治行动,依照《渔业法》、《无照经营取缔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制造、销售、使用电脉冲渔具的违法行为。

  (二)各地在整治行动中,要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渔民理解、支持整治行动,提高其依法生产的意识。各级渔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妥善处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恶性事件。

  (三)各级渔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收集掌握制造、销售、使用电脉冲渔具的信息,提高整治行动效率。

  (四)为了加大对使用电脉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凡是在执法检查阶段开展后查获的使用电脉冲渔具非法作业渔船,除按现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取消当年度渔用柴油补贴。各地要在宣传发动阶段,将此项惩治措施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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